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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文件,三大标志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黄玉治:

●执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的形式。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全面推开后,个别地方搞的注册安全主任等制度,都将一律停止。对这部分人员,也要按国家规定,通过认定、减免考试或全部考试的方式取得执业资格,将来没有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是不能从事这项工作的。

●必须同时满足“申报条件”中的所有5个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没有破格一说。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只搞一次,没有第二批之说。按照文件规定报上来的,我们就审核,报不上来的,不再受理。

                                          文件出台背景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稿是1998年国家经贸委人事司和安全生产局在原国家劳动部对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评审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化标准接轨而起草的。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组织专家修改了6次。

2002年3月我们再次召开有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导和安全工程方面的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与会同志逐条逐句地进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送交人事部、国家局审批,并正式颁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成立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国的认定工作。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开始启动,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岗位准入制度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相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发挥重要作用。

                            有关政策说明

    (一)认定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已明确,认定工作限定在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已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同时满足“申报条件”中的5个条件的人员。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和个人独资经营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包括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等单位中的人员。

这次认定工作之后,要开始全国的考试工作和注册工作。就考试而言,对于老同志可考虑过渡的办法,即在考试中减免一、两科的考试,重点考安全工程实务性内容。

(二)申报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申报条件”中的所有5个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没有破格一说。

1.关于获奖和论文条件的问题

文件中的获奖是指省部级以上成果奖,获奖者必须是主要获奖人员。论文是指在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代表性的专业性论文,必须是主要作者。论文内容都必须是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内容。

2.关于安全工程专业知识考核问题

这次认定不再组织专业知识考核,主要参考过去接受培训的情况。其中主要一条是要具有参加过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的培训经历,并有考核证明。也有同志反映某位同志是培训专家该如何填,那就如实写上是从事某方面安全科技培训的专家,并要求有省级部门的盖章。

(三)关于公务员认定问题

机关公务员不在此次认定范围。公务员可参加以后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但不能注册。离开公务员岗位后,才可以注册。人事部在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中都是这样做的,如注册建筑师、注册会计师,我们也必须遵守。

(四)关于注册安全主任问题

执业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的形式。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全面推开后,个别地方搞的注册安全主任等制度,都将一律停止。对这部分人员,也要按国家规定,通过认定、减免考试或全部考试的方式取得执业资格,将来没有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是不能从事这项工作的。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做好注册安全主任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过渡工作,不能影响安全生产工作。

(五)关于总量控制问题

通过这次座谈会了解情况,我们将初步确定全国认定人员的总数量。各地、各单位在推荐和选报人员时,要排出名单序列供认定参考。认定工作的重点要放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关于认定次数问题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只搞一次,没有第二批之说。按照文件规定报上来的,我们就审核,报不上来的,不再受理。尽管认定工作只有一次,但是条件不能放宽。

(七)关于收费问题

这次认定工作的费用,是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协商后,参照职称评审收费的标准来收取。另外,我们也参考了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认定工作的收费办法。被推荐认定人员每人500元(其中留给地方300元,另200元交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认定工作办公室为支付认定专家的费用)。

                            下一步安排

(一)时间安排

认定工作计划在6个月内完成。第一阶段(10月、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12月)为选报推荐人员的初审阶段;第三阶段(1月、2月)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国选报的人员进行审核阶段;第四阶段(3月、4月)召开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认定人员,经领导小组审定合格后的人员将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公示接受监督后,发文公布。

(二)做好推荐选报工作

经过前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对选报人员不但要审核其业务水平,也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等内容的审查,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和质量关。在表格“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要注明被推荐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的内容。这一栏的填写单位,一定要是被推荐人的直接领导并由单位盖章而不是上一级单位盖章。

(三)做好考试与注册准备

认定工作搞好后,马上就进入考试和注册阶段。这里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认定工作与考试注册的关系

在开展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首先认定一批专家,请他们为考试工作编写大纲、命题、培训。

2.关于执业资格与技术职称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称肯定要淡化,一个单位聘不聘你,聘你干什么,工资多少,不是看你的职称,是看你的实际本领有多大,对单位贡献有多大,能不能解决问题。所以强化专业技术职务、淡化职称是必然趋势。

执业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政府要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众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实行准入控制,如注册建筑师、注册会计师等,防止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入专业技术岗位。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职称改革的深化。有些执业资格可以相当于中级职称,取得执业资格后,该聘任就聘任,不要再去重复评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国际化执业准入控制的考试模式,它比评审更公开、公平、公正,将逐步用以考代评的办法来解决原来已评审人员的过渡问题。

3.关于“老人与新人”的关系

对长期工作在安全工程技术岗位的老同志、部分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和今后新加入这个执业资格队伍的人员,要区别对待。要充分肯定老同志在安全工程技术方面的贡献,开始统一考试时,可以对这些同志减免几科的考试(如免考“安全工程基础原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科目)。而新人员,必须先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后,才能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审查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然后才能准许注册执业。这些新同志必须参加全科目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执业资格。关于老同志过渡的具体政策办法等全国考试前,再另行通知。

(四)做好培训准备

1.建立培训机构,搞好基础建设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是国家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有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培训要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和全国统一的考试教材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由各地组织报考人员参加培训。

2.搞好教材编制

根据人事部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培训教材不能代替国家统一考试教材。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的确立,都要与人事部共同研究后对外公布。目前,正在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建立试题库。不少部门争先恐后编写的培训教材,将来都要有统一规范的资质认可才可以。

3.师资队伍建设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在明年年底前开始。按照人事部的规定,参加命题的专家一律不准参加培训。考试开始后,围绕考试开展培训。培训是由政府授权的社会化培训模式,由国家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师资队伍的建设由各部门负责。

(五)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

明年我们将开展国际执业资格互认的调研。将来国际间互认的执业资格适用范围与全国统一考试的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互认办法需要在开展全国统一考试后,发文公布,目前具备互认条件的国家有: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互认办法是通过签订协议书互相承认资格。

摘自黄玉治同志在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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