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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在《安全生产法》面前

2003-11-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进入法治轨道。非公企业也不例外。非公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法》,如何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将成为检验这部法律贯彻得是否彻底的重要依据。

现阶段,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工人或雇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常常受到一些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漠视,这一事实在非公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在一篇题为《市场难题考验矿业安全》的报道中,记者透露:在矿业权不需要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谁的手快,谁的投入小,谁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而在利润的驱动下,对那些非公企业的业主来说,必然会出现忽视安全投入和掠夺性开发的情况。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调整以及非公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培育人们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已提到国家和社会的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的义务”等等,对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无疑是十分迫切的。改革开放以来,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一直都很引人注目。据统计,到2001年底,仅私营企业就有203万户,投资者461万人,雇工2253万人。再加上三资企业和个体户,非公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地位独立的部分,相应的,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者也已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独立群体。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来频发的事故中,非公企业占有很大的比重。究其原因,在他们眼里,贯彻安全法规、执行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学习安全知识,是不能立即为企业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效益的。于是,用一两万元甚至几袋白面就可以换取一个遇难矿工的生命;用廉价的劳动力、恶劣的操作环境、极低的生产成本就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等等便成为一种时弊,严重地扰乱和破坏着社会经济秩序。更何况,即使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还可以逃之夭夭……其残局由国家收拾、其民心由政府安抚、其亡灵由社会告慰。“风险”如此之低,“便宜”如此之巨,又有谁甘心不去跃跃欲试呢?

市场经济是倾向于强者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作为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无疑是这一制度的最大获益者。因而,在社会组织的安排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打工的,与“老板们”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弱者——工人或雇员来说,实施有效而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合理的安全责任分工,则成为非公企业生产经营能否实现持续性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要求。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法》从着手立法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意识到了中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所面临的安全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人文环境,明确提出了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规范与设置,融入到“预防为主、过程控制、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机制之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只要你是用人单位,你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就负有同样的责、权、利。相比之下,那些从总量上占更大比例的普通工人,倘若是在非公企业就业,就理应得到更多的至少是同等的安全关照和法律援助。尤其是在《安全生产法》面前,非公企业能否确立诚信观念;能否将“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转化为实际行动;能否将安全问题视为社会、家庭与企业的“稳定剂”、“幸福源”和“加速器”,无疑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和竞争力的前提条件。

另外,应当看到,在《安全生产法》的推动下,要求各种所有制企业自觉地依从法律、认真地执行法律、全力地维护法律尊严的社会舆论氛围已初步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也在这种氛围中各有领悟。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仍有较大的差距,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工作还很多,非公企业任重道远,抓住当前大好时机,尽快结合非公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新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中国国情的科学管理体系与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去参与竞争,应对挑战,才是光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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