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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2010-04-22   来源:文成县政府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电梯、客运索道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优先原则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一切工作以事故应急救援为优先。得到紧急救援的指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的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自身安全。

  (二)科学原则

  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所有参与救援的人员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平时应开展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熟练掌握各种应急救援设备、仪器的使用方法,研究探讨各类事故所应采取的救援措施,并适时开展模拟训练和演练。

  四、编制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一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总工会、县电业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专家组;针对不同事故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告知大众。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保卫;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特种设备泄漏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的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的检测工作。对可能存在的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县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设施处置,救援所需临时用电的设置及安排,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电力恢复供应工作。

  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调拨。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预警机制和预防机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协调组织建立现代化的监督、控制、检查体系,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提高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置的效率。

  三、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邀请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本县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三部分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紧急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紧急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三、事故续报要求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当将下列内容续报至县人民政府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

  2、事故处置和紧急救援情况;

  3、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四部分  事故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应即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请求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派遣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县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1、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鉴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各异、救援具体方案由救援实施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实施。

  2、应及时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县人民政府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示建议。

  (二)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下设:

  现场协调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抢险救灾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防止已发生事故进一步扩大。如遇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健康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的检测工作。

  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三)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救援工作纪律

  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  应急救援装备

  有关应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一)县消防大队: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防酸服、洗消帐篷、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高压水枪、灭火机等 。

  (二)县环保局:易燃气体监测仪、气体浓度监测仪。

  (三)县卫生局:配有救援装置的专用车辆及抢救药品、器材。

  (四)县电业局:10KV带电作业车1辆、300KV柴油发电机车1辆,用于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

  第六部分  后期处理

  一、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检2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国质检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事故的调查应按“国质检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五、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事故的处理按“国质检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1、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2、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七、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