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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14-05-2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总则  1 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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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做好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协助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调查评估

  5.3.1 市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报市指挥部,抄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

  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6.1.2 市指挥部制定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6.2 资金保障

  6.2.1 市财政局应当设立专项应急资金,用于: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伍、保障事故防范、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奖励等;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市级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同时作为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应急演练的经费来源,同时确保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6.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 队伍保障

  公安机关和武警、消防部队是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为基础,以特种设备危险源集中的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1)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由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武警、中央驻津单位、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市级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

  (2)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3)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专业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专业装备和措施,编制内部联络表册,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制定工作;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指挥部下达应急救援行动指令或应急演练指令后,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单位应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6.4 装备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6.5 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的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7.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救援、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素质。

  7.3 应急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和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2365。

  8.1.3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 事故调查结束,区县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8.2 涉外情况

  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参照《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附件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指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辨别、识别系统中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潜在不安全因素的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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