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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14-05-2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总则  1 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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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认真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对于使用单位上报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进行复核、备案,并作为重点监控设备列入特种设备监察网中重点监控范围。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使用单位定期向属地质监部门书面报告和紧急情况电话报告预警制度。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利用特种设备监察网中的设备信息、安全监察记录、检验超期预警等功能,提高设备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1.2 市和区县质监、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

  3.1.3 市和区县质监、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拒绝整改的,在采取相应法律强制措施无效后,必须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3.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肃检验纪律,确保检验质量,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解决检验中提出的各项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3.2 预警

  3.2.1 当以下事故、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故。

  3.2.2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区县人民政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2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事故24小时应急值守接报电话: 12365,022-27182018。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总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

  4.4 处置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市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消除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和供油供气管路,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无风时应向避难场所或空旷地转移)。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他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域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5 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情况。

  4.6 新闻报道

  4.6.1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4.6.2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的,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

  4.6.3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7 应急结束

  4.7.1 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负责处置的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7.2 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域,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域,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报请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市总工会和市民政局应对伤亡人员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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