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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核特种作业人员

2008-02-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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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而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具体包括:电力作业员工(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工(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锅炉作业工(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压力容器作业工(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制冷作业工人(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爆破作业工人(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矿山通风作业工人(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矿山排水作业工人(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工人(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工(含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危险物品作业工人(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工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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