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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问答

2009-09-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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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气瓶有哪些?

  答:气瓶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属于特殊的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充装单位实际上是气瓶的使用单位。气瓶充装环节本身事故多发,而且违规充装还会导致气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因此,对气瓶充装活动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十分必要。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气瓶包括: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类气瓶。这一规定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中的气瓶范围一致。

  由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管,所以这些场所使用的气瓶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但煤矿矿井中使用的气瓶(如呼吸用气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对于灭火用气瓶,在灭火、储存时均承受压力的气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对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气瓶不纳入监察的范围。

  盛装制冷剂的气瓶,符合规定参数的,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

  2.国家对气瓶充装活动实施哪些强制性管理制度?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制度: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监部门的许可;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向气体用户提供气瓶;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气瓶定期检验的送检工作;

  (4)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如何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什么样的气瓶不予登记?

  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的规定,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气瓶使用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1)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2)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章修理、改造的气瓶;

  (3)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4)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5)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6)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瓶。

  4.什么是气瓶充装?气瓶充装活动对气瓶安全有何影响?

  答:气瓶的充装是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在各类气瓶内的生产过程。在我国,气瓶充装单位即是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气体经营企业。

  我国现有气瓶约1.32亿只,每年发生的气瓶事故约占特种设备事故数量的6%。气瓶事故主要发生在充装环节,事故原因包括混装、错装和过量充装以及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等。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由充装单位将气体盛装在气瓶内向用户销售。充装单位所进行的气瓶充装活动对消除气瓶事故的原因、确保气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是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环节。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6.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标志颜色的涂敷工作;

  (2)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向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气体和气瓶的知识与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6)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7)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7.如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制度?

  答:气瓶充装许可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立的,气瓶充装单位应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许可的实施机关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8.气瓶充装的工作质量应当达到哪些基本要求?

  答:(1)充装前、后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外观检验,包括: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等项目。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各项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2)充装工作应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a.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b.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流速符合规定;

  c.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d.液化气瓶充装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e.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f.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g.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9.在遵守气瓶充装许可制度方面,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哪些基本规定?

  答:(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3)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4)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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