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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处罚

2008-06-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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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即罚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行经济处罚办法是适应生产发展新形势的一项改革。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这种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已在我国一些省、市区实行;用经济手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能促进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一、经济处罚的原则

  1.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有重大事故隐患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又逾期不改的;

  (2)企业劳动场所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超过国家标准,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

  (3)企业发生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4)企业发现职业病患者的;

  (5)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或特大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又逾期不改的;

  (7)锅炉、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时,违反有关规定的。

  对企业罚款的同时,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按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要加重罚款:

  (1)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造成死亡、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的;

  (2)企业发生死亡、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认真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在一个年度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3)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企业领导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予以调离职业性危害岗位的;

  (4)企业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和职工患职业病后,隐瞒或谎报的;

  (5)企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又造成职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患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少或免予罚款: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

  (2)已积极采取了治理措施,但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尘毒等职业危害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二、经济处罚程序

  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处以罚款,应根据事实和适用罚则确定罚款金额,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时,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申诉,上一级监察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做出最后裁决。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必须结合认真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领导人真正认识错误,切实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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