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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2008-06-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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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要求,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石棉工业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定》([(88)建材生字382号])

  在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中,均对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除了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外,还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集体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的出口。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在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大家可详细参阅《条例》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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