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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1.16”冒顶片帮瞒报事故

2014-04-14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是2010年6月18日整合设立的新矿山企业,位于沙河市西冯村村西,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杨占书,具有营业执照(证号:130582300003844)和采矿证(证号:C1300002010062120070957),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销售,批准生产规模10万吨/年。安全预评价报告已评审备案,现正在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自2011年12月31日至今,部门未向其供应火工品,该矿仅进行通风、排水、治水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月16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安全矿长杨双朝在井下带班时发现该矿-180米水平防水闸门以里20米处运输巷发生了冒顶,冒落的矿岩封堵了巷道,影响到了通风和排水,杨双朝随即升井组织王长山、肖金林、周坤应、宋学良、王建科到井下清理巷道。人员到达现场后,杨双朝进行清理浮石后,6人便开始清巷作业。16日凌晨5点多,顶板再次冒落一块岩石,砸中正在进行清巷作业的碴工王建科头部,造成王建科一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5名人员将王建科背到离罐笼大概二、三十米的安全地方,然后由杨双朝先升井去找司机安排车辆到主井口等候,其他4名人员随后护送王建科升井。6时左右王长山、宋学良、肖金林、周坤应把王建科护送升井,将王建科抬到已等候在井口的车上。随后汪超等三人驾车20分钟左右将王建科送至沙河明华医院抢救室,8点10分王建科经抢救无效死亡,至此本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

  (三)事故瞒报经过

  在事故发生后,在场几人因涉及自己年终奖金问题,均未将事故上报给矿长。一周后,杨双朝感到问题的严重性才将本次事故报告给矿长杨占书。杨占书接报后认为自己接到报告已经迟了,并且当时急于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所以也没有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清巷作业前,杨双朝只用铁锹、排险杆清理浮石,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几人盲目进行清巷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该矿“三项制度”执行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2、该矿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制定实施安全保障措施,盲目组织施工。

  3、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应急机制。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处以200万元罚款。

  2.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建议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1.杨占书,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法人代表及矿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义务,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议对杨占书处以48000元罚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杨双朝,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安全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对杨双朝处以48000元罚款。

  3、王建科,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红土坡铁矿碴工,违反作业规程及劳动纪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

  (三)建议给予负有监管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曹军校,驻矿组负责人,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对发生的事故失察,工作失职,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霍洋波,沙河市安监局驻矿员,工作失职,建议给予辞退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增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全员的责任心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作业场所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规程;

  4、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切实做到“五落实”,加强作业场所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