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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3高空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03-04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单位概况

  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魏县魏州东路889号,公司1993年动工建设,1997年1月投产,原为国有独资公司,2005年8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银堂,注册资本7328万元,生产、销售合成氨、尿素及化工机械制造。公司现有员工59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85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人。公司占地面积70000m2,建筑面积14100m2。

  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WH安许证字[2012]04014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能力是8万t/a液氨、300t/a硫磺、1500t/a氨水、半水煤气2.72×108Nm3/a、压缩二氧化碳9.648×107Nm3/a。

  1、工商注册情况

  该企业在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000024025 ;住所:魏县魏州东路889号;法定代表人:皇甫银堂;注册资本:七千三百二十八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尿素、液氨、氨水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化工机械制造(需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及本公司生产所需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的进口,(但国家阻止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复混肥料生产销售;化肥批发、零售。

  2、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于2009年6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WH安许证字[2006]040146。2012年6月30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效期至2015年6月29日,编号为:(冀)WH安许证字[2012]040146。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6月13日下午13时20分左右

  3、事故地点: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洗装置

  4、事故类别:高空坠落死亡

  5、事故级别:一般事故

  6、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左右

  7、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性 别年 龄工种安全教育伤害程度

  翟海洋男36合成带班长有死 亡

  三、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经过

  2013年6月13日下午14:30分,分管合成车间的经理张树民进行点名,期间张树民安排翟保锋带领翟海洋、李世彬检修铜洗塔顶部平台、检修支架,并口头提出了安全要求,并办理高空作业证。点名后三人更换工作服后到铜洗塔检修。

  14:30吊车到位,在割除检修用三角支架时,翟保锋负责气割、李世彬负责挂吊钩、翟海洋负责指挥吊车,约15:00吊钩挂好准备吊装,翟海洋在寻找安全位置时,从平台缺口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

  2013年4月27日因市场原因全厂停车,单位大部分人员放假,放假期间放假人员停发工资,单位留用生产骨干120人。

  翟海洋为合成车间甲班带班长,负责值班期间合成车间各工段的管理协调工作。

  翟保锋为铜洗工段段长。李世彬为脱碳工段操作班长。

  事故发生后,魏县安监局有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分析。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2013年6月14日10时10分技术组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勘查时事故现场基本维持事故时原状。技术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进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1、事故主要原因

  1)铜塔顶部平台安全设施缺失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翟海洋在检修过程当中安全意识差。

  3)作业现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

  2、事故直接原因

  翟海洋在作业中没有注意平台缺口,造成高空坠落。

  3、事故间接原因

  1)检修没有检修任务单,没有制定书面检修安全措施。

  2)单位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检修人员安全意识差。

  4、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

  5、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举一反三,对本厂内的操作平台、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3)加强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合成车间带班长翟海洋,负责登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翟海洋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合成车间工段长翟保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并作为作业现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合成车间经理张树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检修过程中,没有开具检修任务单,没有制定书面检修安全措施,并未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生产经理姜海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督导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银堂,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疏于对检修作业人员的管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2万元罚款。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此次事故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对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