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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教育园区“6•8”高空坠落伤亡事故

2015-02-15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资金2200万元,是一家有限公司,经建设局审批通过在邱县教育园区开工建设。

  事故发生位置:邱县教育园区西校区中学西楼。

  法人代表:霍仲亮

  企业地址:邯郸高开区文明路9号工商联大厦C座15层。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年6月8日上午9点10分,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邱县教育园区中学西校区四层楼顶,避雷针安装施工中电工班电工李银山不慎失重坠落,一起作业工人武继彬发现后,立即拨打了医院急救中心电话,当时李银山已昏迷状态。

  (二)事故救援经过:一起作业工人武继彬发现后立即通知项目部经理韩艳峰并且拨打了医院急救中心电话,5分钟后医院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县中医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伤者因头部受到重击导致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姓名:李银山,男,35,邱县新马头镇李省庄村。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邯郸铁夏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电工班电工李银山,在安装避雷针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使用安全带,致使坠落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邱县教育园区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体制不健全,未设立专职安全员。

  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扎实,职工安全意识差,在作业过程中没有做到随时观察现场安全情况,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邱县教育园区项目部经理韩艳峰、安全监理王志岭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由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邱县教育园区项目部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以下处理:

  李银山违章操作,不按规定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在追究责任。

  (二)项目部经理韩艳峰,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予邱县教育园区项目部经理韩艳峰严重警告处分,由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韩艳峰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罚款8000元。

  (三)安全生产监理王志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邯郸铁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予安全监理王志岭严重记大过处分,由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王志岭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罚款7000元。

  (四)电工班长武继彬,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章指挥、员工冒险作业未及时纠正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由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武继彬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罚款50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理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由针对性的岗前培训、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安全意识,努力提高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认真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