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业务合作

张家口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8•21”触电事故

2015-02-12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死者情况

  张家口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4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王学刚。该公司是由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占66%股比,宣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占34%股比,注册资金陆仟叁佰壹拾叁万捌仟捌佰柒拾玖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700000010030。经营范围为水泥的生产与销售、矿渣销售及矿渣超细粉的生产与销售等。2012年10月14日,为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矿渣及交通和地理位置等优势,依托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先进的装备制造和工艺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水泥的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兴建年产100万吨精细矿粉及80万吨水泥的粉磨站。公司现有员工108人。公司工程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012年6月25日张家口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志慧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签订了《张家口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原建(构)筑物、设备拆除工程》合同,按合同约定张家口志慧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负责张家口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原建(构)筑物、设备拆除工程。张家口志慧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拆迁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为谢治国。

  死者情况:李连想,男,45岁,身份证号(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个体回收从业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3年8月19日晚,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会议确定,院内配电室近期准备拆除。2013年8月20日9时许,冀东公司工程部专职安全员陈霖电话通知了张家口志慧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谢治国,让其做好拆除前的准备。段星东(个体回收从业者)从朋友邢平(个体回收从业者)处得到冀东公司配电室准备拆除消息。8月20日10时许,段星东和保定徐水搞回收的杨占良(死者姐夫)联系,让他来看看配电设备。杨占良电话通知了李连想。8月21日李连想和本村的伙伴边金成驾驶汽车赶往宣化。8月21日8时许,李连想和边金成到冀东公司门口,8时25分左右,段星东赶到后和李连想、边金成一起进入到冀东公司院内,来到准备拆除的配电室。途中,边金成问段星东:设备是不是你们的?段星东回答说:是,是去年拆老厂的时候剩下的。进入配电室后,段星东向他们介绍了设备情况。随后,边金成和李连想开始察看设备。期间,段星东穿过直流屏室、值班室、走进了低压配电室内。此时,冀东公司的电工王军和钢盛公司的电工任建苹正在低压配电室内进行倒盘作业。8时30分左右,边金成打开两个高压配电柜察看里面的构造。李连想将配电室内的梯子(非绝缘梯)立到高压配电柜上,爬上梯子想查看高压配电柜上部设备情况,右手不慎接触了连接排线,被高压电(10 KV)击中,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头部被摔破。边金成赶紧进行了急救,从低压配电室内出来的段星东打了120,随后赶到的冀东公司工程部专职安全员陈霖对伤者进行了人工呼吸,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将伤者李连想送往宣化区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段星东在不知配电设备是否带电的情况下带领李连想、边金成来到配电室查看设备,李连想爬上高压配电柜察看上部设备时,右手不慎触及10kv的高压排线,被电击中身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操作。段星东等人在未经冀东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进入配电室,且未进行验电,未对设备是否带电进行有效确认。

  2、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冀东公司在建项目施工期间对进入厂内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内,且进入危险区域。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由于违规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段星东,个体回收从业者。谎称销售配电设备,在未经冀东公司许可,且不知配电设备是否带电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李连想、边金成进入冀东公司配电室查看设备,致使李连想在查看设备时不慎触电,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李连想,个体回收从业者。安全意识淡薄,进入配电室查看设备时,未进行验电,未对设备是否带电进行有效确认。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3、陈霖,冀东公司专职安全员。在配电室还未断电的情况下,通知拆除公司准备拆除事宜,对项目建设中厂区出入人员管理不严失察,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冀东水泥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依照企业奖惩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冀东公司在建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张家口市安监局对冀东公司罚款10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冀东公司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施工和拆迁施工中的安全工作。结合公司新建项目施工单位多,交叉作业多,施工人员杂的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落实。协调解决好交叉作业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二)冀东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施工中的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厂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厂关,切实防止闲杂人员入厂,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冀东公司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公司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