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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强县平安路“11•10”触电事故

2015-02-06   热度:   收藏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31000026484(1-1),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30号,法人代表王宇,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业务;节能灯、灯杆、灯具、开关、插座、电线、电缆销售。

  (二)武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拟订全县城镇发展战略以及城镇规划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

  (三)工程概况。2013年8月30日,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武强县住建局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武强县所换灯具的安装与维护(以下简称“平安路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1月10日,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武强县新开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平安路北侧路东开始更换灯具。11时左右,司机薛方义开升降车到事发地点,平安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工长)史连奎发现离高压线较近,提醒操作工薛方义注意安全距离。11时10分,操作工薛方义在平台筐内操作升降车时,史连奎、吴培杰发现升降车反向转动,提示薛方义旁边有高压线,但薛方义未停止操作,升降车持续上升,碰触到10KV高压线,引起弧光放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平安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工长)史连奎拨打了120、119、110等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住建、电力等部门赶赴现场参加救援,120急救车赶到后将伤者薛方义、吴培杰送往武强县人民医院抢救。12时35分,薛方义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吴培杰于11月12日回沈阳治疗,目前已接近痊愈。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3年11月10日11时16分,县安全监管局接到110报告称平安路北段有人触电,县安全监管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12时31分确认是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电话上报至衡水市安全监管局,13时01分将《伤亡事故快报信息》上报衡水市安全监管局。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更换路灯灯具过程中,薛方义在平台筐中操作升降车时,操作失当,触及高压线,引起弧光放电,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薛方义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登高作业,操作过程中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全。

  2.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负责人未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高处作业未审批。

  3.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4.武强县住建局对工程发包后疏于管理,未明确具体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操作不当、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薛方义,平安路工程施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高空、电器安装作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带、电工手套、绝缘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移动吊臂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史连奎发出警告后也未及时停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 史连奎,平安路工程施工负责人。负责安全、后勤保障、工程质量,未对工作环境、作业条件提出要求,对作业人员资质未进行审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3. 王宇。辽宁宝林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武强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万元。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4. 贾宏栋,武强县住建局路灯办临时负责人。在平安路工程实施中负责协调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武强县住建局未对路灯办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建议由武强县监察局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5. 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对现场只有实施有效地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积极抢救伤者、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武强县安全监管局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六)建议武强县住建局向武强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将“三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辽宁宝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要进一步强化电工、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作业条件确认、作业许可、现场监控,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杜绝“三违”现象。

  (三)县住建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对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安全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审查。

  (四)县安全监管、住建等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外协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督促企业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