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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变了,企业改造升级为何跟不上

2025-12-12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作者:刘 强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近日,记者在参加某地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在相关安全标准更改7年后,相关设施依旧未进行相应的改造,最终被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如此“沉得住气”,属地管理部门如此听之任之,令人触目惊心。

据记者了解,当前,某项国家法规标准修改后,少数企业尤其是那些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保障的企业,常会以改造升级成本高、影响社会运行等理由搪塞,不愿或拖延改造升级。在一些地方,此类现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还有的企业抱怨,标准法规很多,且经常修订,所以不愿学习、不想落实。

法规标准的制修订是多此一举吗?笔者以为,当然不是。一方面,法规标准制定之初,很难涵盖所有风险隐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想不到、看不到的风险渐渐浮出水面,需要各方及时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国内外案例,为法规标准打补丁、填漏洞,不断修订完善。比如,2017年出台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提出,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相关部门在解读时指出,这一要求正是汲取了2007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中暴露出的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教训,提出的要求。

另一方面,企业使用的新技术、新装备,往往会也带来新风险,法规标准也需要及时制修订。比如,当前,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智能化矿山”改造,对矿用车辆进行“油改电”,随之带来了充电安全、作业环境、井下应用等方面的新风险,但原有规程主要针对柴油设备安全风险作出规定,为此相关部门启动了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除了法规标准的变化,环境的变化同样可能产生新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来敷设于偏远郊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逐渐被居民区和商业区包围,一旦发生泄漏,会危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要求相关各方或调整区域规划,或升级法规标准,或进行设备升级、工艺改造。

步入风险社会,唯一不变的是变化,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不确定。这就决定了安全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久久为功。对于依照法规标准进行改造,部分企业存在“被动应付”心态,将整改视为负担而非风险防控,甚至出现临时造假、隐瞒隐患等行为,折射出企业对法规标准修订的意义理解不深刻,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心理。拒绝改造调整,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就是拒绝汲取事故教训,对新变化、新风险不设防,为企业日后发展埋下隐患。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法规标准制修订的宣传解读工作,为企业多培养一些“明白人”,让企业不仅了解是什么,更知道为什么。

还应看到,一些改造工程量大,涉及资金数额大,会给一些小企业、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在短期内增加经营压力。因而,相关部门在制修订法规标准、开展执法检查时,也应视整改难度给予足够的过渡期;属地政府应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技改补贴,对改造上存在困难的企业拉一把、送一程,共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