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一股份制企业聘用了一名从国营企业按政策性破产退休的人员,今年55岁。聘用企业与该人员签仃了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了签证。上班时,该企业又与该人员办理了工仿保险.几个月后.该人员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当地劳动保降行政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书。企业认为,已经退休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按雇工处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回了工仿认定书。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都门这样做对吗?该企业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
答复: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工伤认定而言,同样也不可能保证100%的准确,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的认定。这也正是对工伤认定设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审查程序的目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的结论是错误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结论再进行一次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要求重新进行认定。对工伤认定部门而言,这属于被动地改正错误的方式。如果工伤认定部门自己发现工伤认定结论有错误,自然也可以进行改正,这属于主动改正错误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也应当将新的认定结论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新的认定结论时,享有新的复议权和诉松权。
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撤回对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我国实践中,退休人员重新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被认定是劳务关系,而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后,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在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退休人员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本案中,该退休人员既然已经退休,就不能再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该股份创企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是不当的,当地社保机构让其参加工伤保险也是错误的,系未尽职审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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