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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2010-05-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公司一位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被人打伤,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后该职工又提出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伤保险赔付中,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请问,为什么同一个人,同一个事却要做两个不同的鉴定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华蓥为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主要赔偿项目之一,其赔偿依据即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有的称为赔偿指数,属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主要适用于传统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范畴。

    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专门鉴定,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是由特别法律规则予以规范的,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目前主要适用于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

    目前,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由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有不同的管理体系,因此不能通用。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求时必须进行司法鉴定,而提出社会保障方面的诉求时,则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