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人姚某,去年在市区龙湾一家工厂做工。当年8月28日,姚某在做工的过程中,左眼受到损伤。后来,他到温州市附一医救治,因眼睛伤势严重,无奈左眼球被手术摘除。等姚某伤势恢复后,工厂老板提出与姚某私了赔偿问题,一次性赔偿姚某5万元。姚某答应了老板的建议,与他签订了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协议。但后来,姚某发觉自己眼睛伤残后,劳动能力大不如前,收入损失很大,老板的赔偿有失公平。于是,他很后悔自己当初签订协议的鲁莽举动。
分析:
姚某受雇的工厂,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用工单位,而姚某也与工厂签有劳动合同,所以姚某与该工厂的劳动关系构成很清晰,他完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后按照法定程序得到赔偿。但姚某可能不清楚有关的工伤法规,答应了老板的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建议。姚某与老板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话又说回来,姚某是因工伤导致了左眼球被摘除,这种身体伤害,若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可能定为五级伤残,而这个等级的伤残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其赔偿数额应该远超过5万元。所以,姚某若知道这个赔偿标准而自愿与老板签订赔偿协议,那是他的个人行为,签署的协议是有效的;而若姚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协议的,则这个协议确实是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也就是说老板的赔偿数额还是偏少的。
提醒:务工人员在发生工伤时,通过法定的工伤赔偿程序来获得赔偿,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维权途径。当然,如果嫌麻烦的话,你也可以与老板“私了”。这时,你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相关利益,或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这样才不会让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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