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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定

2010-04-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案例1

  贵州人吴某,在龙湾区海城街道某村一联建房工地从事轧钢筋工作。他是由该工地的包工头钱某招来帮忙的,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建筑行业工作。今年9月20日,吴某在工地上因意外从7楼坠落致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至今,吴某已花费医药费4万多元,包工头钱某却推卸责任,拒绝出钱赔付吴某医药费。吴某就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没有被受理,并被告知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包工头等人索赔。

  案例2

  某安装公司承包了永嘉县徐岙乡金加龙农网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部分辅助性工作承包给了自然人邱某。邱某为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叫了其同乡祝某来该工程工作。2002年5月12日下午,祝某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来,祝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了《工伤认定书》,认定他属因工负伤。

  分析:

  申请工伤索赔的过程中,用工主体是否清晰是很重要的,即受损伤的职工所在的单位,是否为在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合法单位。

  案例1中,吴某是由包工头钱某找来干活的,但钱某只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建筑工作,没有所属的合法用工单位,所以吴某与钱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即使吴某在建房的工地上受伤,也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工伤”范畴。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而在案例2中,邱某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了农网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故祝某与邱某也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由于该农网改造工程是安装公司承接并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的,邱某对该工程实施的管理行为应视为安装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的管理行为,故祝某与安装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了祝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提醒:

  1、务工人员千万不要到不合法用工主体的单位上班。劳动者在非合法用工单位上班,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不能享受有关“工伤”待遇,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而两个索赔途径所获得的待遇可能差别较大。在工伤索赔中,劳动者对伤害的发生是无过错责任的;而在民事索赔中,劳动者在伤害发生中,也是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他得到的赔偿就少了。

  2、务工人员在劳动中,一定要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工伤,则劳动关系的确认就很方便。而若没有与老板签订合同,那如果有事实材料,如上岗证、工资册、工友证词等,证明你与老板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