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 | 会员中心

出差途中出车祸到底是不是工伤?

2010-04-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9年2月中旬,合肥某公司职员吴某和同事共三人受公司指派乘单位专车前往宿松某客户单位维修机器,两天后在返回合肥途中行至太湖县处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在车祸中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肺挫伤、肾挫伤等。吴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公司指派的外出维修工作任务返回途中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则认为吴某虽是出差,但是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老家湖北某县办私事发生的交通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市劳动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吴某因工外出往返于合肥至宿松的直接工作目的是为受公司指派前往客户单位维修机器,该目的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返程途中回到与宿松县交界的黄梅县老家拿衣服后,继续返回合肥,并未改变吴某因工外出的性质;因工外出期间的计算应是从外出到返回单位或返回外出人的固定住所地为止,即吴某接受公司指派外出执行维修任务时起至返回到合肥均属因工外出期间。因此劳动部门对吴某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省劳动部门复议后维持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2月15日上午,吴某和同事等三人从宿松某客户完成出差任务返回合肥时,曾驱车到湖北省黄梅县处。下午乘车在返程合肥途中,在太湖县某处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吴某返回时曾驱车至黄梅县,但基于发生事故地点是在太湖县境内,属于吴某等人由宿松返回合肥的可行范围,因此吴某应属工伤,故判决维持市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