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液压机械公司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近几个月,该用人单位在没有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20元作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李某得知此事后,向用人单位提出了异议: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部缴纳,不应从职工工资中扣,要求退还所扣工资。该公司则以劳动保障部门有要求并且李某劳动合同期限长为由,拒绝退还所扣工资,并继续从其工资中扣除工伤保险费。李某对此非常不满,遂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全部缴纳,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液压机械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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