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冲突,检验出我国工伤认定程序设置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将工伤认定由公法领域回归于社会法领域,科学构建工伤法律救济程序,保障实体权利的公正实现。
1. 消除冲突的社会法理念。现行工伤认定存在行政与司法的冲突,重大原因之一是立法在设置工伤救济程序时缺少社会法理念为理论指导,误将工伤救济设置为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放置于是公法领域而不是社会法领域。社会法的显著特征是弱者保护,但作为公法的行政诉讼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两个不同法域的价值取舍是有极大区别的,相同的案由在不同法域程序的审理下会得到不同的法律效果。如案例1,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不可能涵盖社会劳动过程中日益鲜活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劳动争议的民庭法官就可以根据有利于弱者保护的原则对事实劳动关系在自由裁量权的层面进行确认,为认定工伤提供基本要件。如案例2,鉴于工伤劳动者是真正的弱者,民庭法官就会坚守强势主体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而不会因公法规则要求政府举证而转移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同时遇到事实真伪不明时,就可以作出有利于弱势工伤劳动者的法律推定。
2. 消除冲突的程序设置。将工伤认定设置为劳动法律关系,回归于社会法领域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直接衔接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基本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单位不服仲裁工伤认定提起诉讼,也是作为原告的单位举证。况且《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就不至于出现要求政府举证而发生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工伤认定退出公法领域,也就消亡了工伤行政复议和工伤行政诉讼程序,消除了工伤认定中行政与司法的冲突,大大增强了工伤救济的公正、效率、便民和低成本运行。
3. 消除冲突程序的可行性。这些年一提到改革就要说到成本。笔者的改革思路无需付出多大成本:首先,认定工伤的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实际上都设置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内部,内部调整总的不难;审理工伤案件的行政庭与审理劳动争议的民事庭都在人民法院内部,调整同样相对容易。两大部门的内部调整无论在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员调整方面都相对简单和低廉,不会出现较大的折腾和成本支付,是事半功倍的选择。这是可以在最近起草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一并解决的问题,也是更好地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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