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唐河县马振扶乡农民李建盖新房,史彬负责的施工队承揽了该工程。11月29日,该房建成。当天中午,房主李建宴请全体施工人员。下午4时许,工人王强欲通过房后的木梯下楼,不慎摔下受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住院治疗102天,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史彬在支付给王强1万元后拒绝承担更多的责任,李建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王强无奈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强受雇于被告史彬为被告李建建房,在雇佣活动没有完全结束时,史彬疏于安全教育义务,致使原告饮酒后受到损害,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损害也应承担适当责任,房主李建在房屋建成后按农村习俗设宴款待施工人员,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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