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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过程中失踪能认定工伤吗?

2009-11-0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2007年6月19日,某服装公司销售人员英某出差去某市参加展销会,展销会结束后乘船返回途中发生海难,所乘船只触礁沉没,经海上抢险队员抢救,部分人员获救,但英某一直下落不明。乘船记录上有英某的登记,并且在买船票时附加了乘船保险,因此确定了他确实乘坐了此班船。请问,这种情况下英某能被认定工伤吗?

于攀

于攀先生:

  本案中英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可以认定工伤的,并按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下落不明的限制条件应该是因工外出这一个条件,而不必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只是限制受到事故伤害的,那么英某就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条件,应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