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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其承担工伤保险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9-10-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减轻其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还为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投保商业保险。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已理赔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用人单位投保的不是责任险,其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故应认为其投保的是人身险,而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此保险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一份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补偿赔偿责任。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属于责任险,劳动者可以兼得,也应看作用人单位提供的一项福利。

  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如果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人身保险,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