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杨某自1957年起开始在某区石棉制品厂上班,198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杨某患Ⅲ期尘肺。同年7月,该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三级。杨某随即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杨某超出申请期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吕争鸣
吕争鸣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在2007年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Ⅲ期尘肺。同年7月,某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杨某符合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三级的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1年申请时限并未将时间最后计算点限定在职工退休前,而是指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1年时间内,与职工何时退休无关。因此,杨某提出申请符合规定,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