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郑某是某印染公司的职工,在锅炉间从事烧锅炉工作。锅炉间的工作时间分白班和夜班,白班自中午12点至0点,夜半为0点到次日中午12点。印染公司内部规定:“锅炉工于上班期间不得离职。”2008年2月12日,郑某上夜班,当天早晨,公司还未正常生产,锅炉处于检修、烘炉状态,不产蒸汽。当班锅炉工无法正常解决早餐,公司也未对夜班职工的早餐作出合理安排,郑某于是就离厂回家用早餐,并在中途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请问,郑某的死能认定工伤吗?
韩秋梦
韩秋梦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印染公司制订的工作时间长达12个小时,由于事故当天早晨锅炉处于检修、烘炉状态,印染公司未正常提供蒸汽供使用,又未对职工早餐作出妥善安排,郑某在离厂回家吃早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来分析,符合用餐时间以及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即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印染公司的内部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处,故郑某虽然违反了该规定,但并不影响对其认定工伤。
达一
上一篇:被抢劫时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下一篇: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