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兰家住百步亭小区,工作单位在六合路,每天早上她都会先乘坐公交车到沿江大道,去江滩里跑步、做操,再步行至单位上班。6月3日,胡兰像往常一样在江滩晨练完后,准备去单位上班,在江滩出口处,一辆小轿车向她迎面驶来,左侧的后视镜将胡兰刮倒在地,导致她右手腕部骨折,肇事车辆见状马上驶离了现场,可由于肇事车辆是新车没有悬挂车牌,给追逃工作出了难题。
胡兰便向单位反映了此事,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单位领导却称,若胡兰是直接从家里来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此事,那单位就承认这是工伤,可她却绕道去晨练,遭遇车祸与单位无关。“真的如单位所说吗”,胡兰问道。
【律师观点】应该算工伤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祥林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认定为工伤”。该条款并未对上下班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作明确规定,因此单位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胡兰晨练完毕后,向单位出发就已经算作上班途中,因机动车肇事导致她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若单位拒不赔偿,可向江岸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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