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抢险救灾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职工,如何认定工伤?
抢险救灾是公民的一种美德,是值得提倡的一种文明的精神风尚。为了树立这一良好的社会风气,我国对在抢险救灾中受伤或者失踪、死亡的,按照工伤对待。在抢险救灾中负伤的,其工伤的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例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水利部门,或者若干个人的证明进行;在抢险救灾中失踪或者死亡的,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失踪或者死亡的规定办理:宣告失踪的时限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普通时限为4年,在发生事故等意外情况下为2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范围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这类工伤的认定比较复杂,需要由受伤职工以及有关的当事人、证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证明的关键在于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原因有关,否则,工伤主张得不到支持。但是,在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很难认定职工的失踪或者死亡与工作原因有关,因此,对外出失踪或者死亡的,只需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规定办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将该职工认定为因工死亡。这一点与在抢险救灾中的失踪或者死亡不同。在抢险救灾中,除了依据人民法院的失踪或者死亡宣告外,还必须证明该职工的失踪或者死亡是发生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