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11月27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在施工中被撬棍击中头部,单位将其送往社区卫生站就诊,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他们为杨某进行了清创、包扎后,杨某返回工作地点。杨某所在单位对杨某受伤一事未申报工伤。杨某受伤后,出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等症状并于当年12月14日前往医院就诊12月15日凌晨,杨某在家中将其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自杀身亡。2007年1月10日,北京市尸检中心对杨某脑组织做出病理诊断: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2007年2月9日,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抑郁,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我想请教一下,杨某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谢谢。
周圆
周圆女士:
如你所述,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杨某2006年12月15日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其2006年11月27日头部受伤引起,在该精神状态下杨某的自杀行为与2006年11月27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情形。首先,本案中,杨某头部被击伤,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杨某在遭受伤害后产生的情绪障碍以致发生扩大性自杀,并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2006年11月27日受伤后还受到过其他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2006年11月27日受伤前即有精神疾病。因此,应认定杨某产生精神障碍是由于其2006年11月27日头部受伤引起,其自杀行为与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是其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所以,因公受伤抑郁自杀属于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