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期间,我从电视广告中得知县城一家玩具厂正在招收一批临时工。我前去应聘,被该单位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两年,每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合同中还载明,这350元工资中包括50元工伤保险费,职工自主决定是否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我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特来信咨询,急盼回音!
读者:吴勇
吴勇读者:
来信咨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能否包括工伤保险费。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玩具厂将工伤保险费列入职工的最低工资范围是不合法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由此可见,职工个人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且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不是随便确定的,而是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确定的。二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也对最低工资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要求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因此,工伤保险费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范围之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转嫁给职工,达到自己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们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你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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