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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非煤矿山复产验收工作

2008-02-27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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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非煤矿山复产开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开工验收责任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确保复产矿山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通知》提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复产验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坚持全面验收、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地下矿山和2007年发生事故矿山为重点,切实保证验收质量。要做到合格一个,验收复产一个,对达不到安全基础管理要求、存在重大隐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一律禁止开工生产。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矿山,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未经开工验收擅自生产的,要施以重罚。

  《通知》强调,要组织指导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无论是在生产和停产后申请开工验收的矿山企业,都要在检查验收前对矿山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地下矿山要特别注意检查送电、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维护等环节,露天矿山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检查。针对气温回升、冰雪融化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要监督企业做好坍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防范工作,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复产检查验收,准确掌握矿山企业各种证照到期情况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情况,对要件不全的,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并禁止开工生产。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对验收检查敷衍对付、随意降低标准以及对不具备开工条件和未经验收就允许开工生产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方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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