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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监局制订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廉政规定

2007-09-17   来源: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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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煤监局认真贯彻落实沈阳纪检组长会议精神,研究制订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廉政规定。内容如下: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本着受理、审查、验收、审批保持独立办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特提出如下廉政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都要在政务大厅按程序受理,在政务大厅没有开展工作之前,要指定专门受理组受理。不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受理申报。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包括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批准四个环节。每个环节有相应的一组人员负责,各组人员相互独立,严禁越权办理。

  3.各组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必须按程序办理,不得简化和取消规定环节,任何一组审查发现不符合颁证规定条件的,应当备有书面说明,返回到受理组,由受理组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给煤矿企业,并告知其重新申办。

  4. 现场审查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成立专业审查组,人员在全省煤监系统内随机抽调,按专业分为若干小组,各组人员要落实责任,对自己承担的审查事项负责。

  5.在受理、审查、验收、审批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审查标准在执行上的严肃性。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必须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参加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抵御各方面的诱惑和干扰,坚持原则和标准,依法办事。

  7. 所有参加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不得私自联系和接触煤矿企业人员,不得在工作中单独活动,不得参加煤矿企业的吃请,不得接收煤矿企业以任何理由送的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纪念品等。不准擅自透漏未经公开的信息。

  8.及时在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验收标准和矿井审查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9. 纪检监察部门对颁证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对颁证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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