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关闭煤矿实施经济补偿,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
《通知》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返还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政策,由关闭矿井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剩余储量及价款返还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返还剩余价款。各产煤地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关闭矿井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补助标准要根据关闭矿井的开采年限、收益、井型和按规定批准新改扩建矿井资金投入等情况区别对待,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根据现行财税体制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要在项目用地、审批、税费、财政扶持、就业培训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关闭矿井转产新办其他非煤产业项目。
《通知》要求,各产煤地市要按照通过整合最大限度减少小煤矿数量的原则,制定相应方案。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要进一步严格煤炭资源管理,限制小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一律暂停办理资源扩储,对影响国有重点煤矿及其规划接续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扩储。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国家对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开采煤层气用于出售或民用燃气的企业进行补贴,煤层气发电上网享受补贴等经济政策,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加快龙煤集团瓦斯抽放系统建设,年底前仍没有上齐瓦斯抽放系统及达不到瓦斯治理标准的一律停产。地方高瓦斯、高管和瓦斯经常超限的矿井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上齐瓦斯抽放系统,否则列入关闭。(方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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