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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4]

【发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 9号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市 长 栾克军

2014年9月19日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川塬相间、沟壑纵横的地形地貌特点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发改、安监、教育、建设、卫生、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政府职责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八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乡(镇)、村(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督促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工作机制,制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行考核;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节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四)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

  (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八)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技术,提高道路科学管理水平;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措施;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权限,办理挂牌考证和驾驶人、车辆检审验业务;

  (五)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六)督促、指导交警中队、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考核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乡镇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安全管理、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机动车摸底登记、交通安全宣传、查纠违法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交警中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辖区危险路段排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受理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先期处置和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对策、措施和意见,指导乡(镇)交管站及村交管室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协调、督促辖区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指导辖区有车单位及学校、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按管理职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辖区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及救援。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区道路及道路标识、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二)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后期对交通管理造成的影响,审批前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公路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公路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公路的应急保畅工作。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广播电视应当在重要时段,免费开设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节目;

  (四)报社、杂志社要在刊物上开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

  第十九条 司法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的化解。

  第二十条 气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二)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

  (二)定期对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三)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检验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检验标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督,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车辆的生产、组装经营点,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危化品运输车罐体检审工作;

  (三)对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检验标定;

  (四)对车用气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实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二)对已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机动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件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普及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全面掌握校车运行动态,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 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机销售、配件、维修网点的监管工作;

  (五)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安装、维护;

  (二)负责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

  (三)协调参与旅游车辆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清理整顿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强化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企业的监管;

  (二)开展商品流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信部门应当规范未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协调通信企业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保障信息畅通。

  第三十条 电力部门应当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确保电力畅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三)协调保险企业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互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