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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

2015-04-09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5-01

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依法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