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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管理程序

2011-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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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对QEHS记录予以管理,为QEHS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证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铝QEHS体系运行记录的控制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QEHS记录的控制、管理工作。

  4.2各单位负责建立、完善、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QEHS记录。

  5工作程序

  5.1各部门及二级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编制QEHS体系运行有关的各种记录。

  5.2记录的填写要求

  5.2.1用工整、规范的文字符号和标准单位书写。

  5.2.2  记录的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当笔误时应在错误内容上划去,将正确的写在旁边或上、下方并由记录人签字或盖章。

  5.2.3  记录表格中要求的签字或盖章必须完整,并注明日期。签字必须是完整签名,不涉及内容的项目应划斜杠表示(不得出现空格)。

  5.3  记录的收集和保存

  5.3.1  实业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将各职能部门所有与QEHS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汇总,并编制QEHS体系《记录清单》。二级单位的体系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有与QEHS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的汇总,编制QEHS体系《记录清单》。

  5.3.2  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QEHS体系《记录清单》,并保存本部门的记录表格样本。

  5.3.3  各二级单位的记录如需增加或删减,其增减记录清单每一年汇总一次报送本单位QEHS体系主管部门备案。新设计的记录表格按《文件管理程序》执行,批准后按本程序使用和管理。

  5.3.4  记录的保管部门应有适宜的环境,以确保记录不受潮、发霉、污损,保密的记录应予以标识。

  5.3.5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记录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不同的记录规定不同的保存期限。

  5.4  记录的查阅、借阅

  5.4.1  查阅和借阅人不得在记录上作任何标记,更不能涂改。借阅应填写《记录借阅登记》。

  5.5  文件处置

  5.5.1  凡超过保存期的记录,经各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记录管理人员填写《记录销毁登记》,统一销毁。

  6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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