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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2009-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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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全面、充分、有效地识别、评价与更新集团公司各单位在施工生产及管理活动中能够控制和可能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确保重要环境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在施工生产及管理(办公)活动中能够控制和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3职责

  3.1 集团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2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是本程序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施工生产活动中的环境因素的识别、登记和评价,建立集团公司《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分公司负责管辖内施工生产活动中环境因素的识别、登记和评价,建立本单位《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3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机关办公区环境因素进行调查识别、登记,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建立集团公司办公区《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4 分公司负责审批所管辖项目经理部《 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对所属项目经理部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5 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项目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参照公司已经辨识、评价发布的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识别并相应建立本项目《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6 每年集团公司和分公安全质量部门应负责对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遵守情况(包括有关许可和执照的要求)进行分别评价,并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的结果。

  4工作程序

  4.1 集团公司/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组织本单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员,根据自身环境行为特点,最大限度地排查出本单位/本项目的环境因素,根据职责要求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

  4.2 识别项目施工活动的环境因素时,应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考虑同一环境因素在不同施工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环境影响特征,进行全过程环境因素的识别。

  4.3 识别办公区的环境因素时,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环境因素:烟尘、固体废物、废水、能源消耗、火灾爆炸等。

  4.4 识别排查环境因素时要覆盖如下的时态、状态和八个方面。

  4.4.1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4.4.2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4.3 八个方面:

  a)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

  b)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

  c)固体废物及其他对土地的污染物;

  d)能源、水电、煤气及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e)噪声和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f)对周围社区及居民生活其他的影响;

  g)废物和副产品;

  h)物理属性,如尺寸、形状、颜色、外观等。

  4.5 识别环境因素时,下列四种方法可联合使用:

  1)调查法;2)问卷法;

  3)现场过程分析法;  4)排查法。

  4.6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组织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通过《环境因素调查表》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因素进行常规性识别,编制《环境因素清单》,汇总后编制集团公司《环境因素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布至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

  4.7 分公司组织所属项目经理部通过《环境因素调查表》对公司各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因素进行常规性识别,编制公司《环境因素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布至集团公司各项目、部门。

  4.8 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特点识别本项目的环境因素,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参照公司《环境因素清单》,建立本项目的《环境因素清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如项目《环境因素调查表》存在新的环境因素应及时上报,通过集团公司或分公司识别和评价,及时完善项目《环境因素清单》。

  4.9 集团公司办公室通过调查表识别机关办公区环境因素,建立集团公司机关办公区《环境因素清单》。

  4.10环境因素的更新

  当办公区、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或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已识别的环境因素不能覆盖施工过程时,由各单位及时对发生变化的环境因素进行补充识别。

  4.11重要环境因素确定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工程技术部、公司办公室、分公司行管部门组织本单位/部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员分析评价环境因素的影响,通过评审、评分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4.11.1重要环境因素确定依据:

  4.11.1.1 法律、法规和方针的要求;

  4.11.1.2 相关方的期望与合理要求;

  4.11.1.3 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方法。

  4.11.2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原则

  4.11.2.1 是非判断法

  a)影响范围广,受到社区强烈关注的直接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b)不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集团公司管理方针的都可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4.11.2.2 其他情况下可采用“评分法”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时应考虑下列情况:

  a)影响范围;

  b)影响程度(考虑可恢复性);

  c)发生频率;

  d)社区关注程度;

  e)与法律法规的临界程度。

  4.11.3评价实施

  4.11.3.1 确定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标准

  a)影响范围

  1)超出社区  a=6 ;2)周围社区  a=4 ;3)场界内 a=1

  b)影响程度(考虑可恢复性)

  1)较严重 b=6 ;2)一般 b=4; 3)轻微 b=1

  c)发生频率

  1)持续发生  c=6 ;2)间歇发生  c=4 ;3)偶然发生  c=1

  d)社区关注程度

  1)强 d=6 ;  2)一般 d=4 ;3)弱d=1

  e)与法律法规的临界程度

  1)接近  e=6 ; 2)较接近 e=4 ;3)不接近 e=1

  f)评价标准

  将上述5项之和(a+b+c+d+e)大于19分(不含19分改为)或e=6的环境因素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4.11.3.2 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a)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依据集团公司《环境因素清单》,组织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环境因素进行评价,确定集团公司重要环境因素。编制集团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至集团公司体系覆盖各部门、分公司。

  b)分公司结合本单位、项目的环境特点,对公司《环境因素清单》进行评价,参照集团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建立本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保存评价记录。

  c)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项目经理部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参照公司发布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根据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及《环境因素清单》,相应建立本项目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d)集团公司办公室依据本程序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建立集团公司办公区《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11.4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

  下列情况发生时,要重新进行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a)管理评审要求;

  b)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c)集团公司各单位办公区或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工艺方案、设备等发生变化。

  4.11.5各单位每年年底确认是否更新环境因素,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

  4.11.6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每年年初对环境因素变更情况进行确认,更改和完善集团公司《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集团公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至各部门、分公司。

  4.12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应对风险评价结果策划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a)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b)运行控制;

  c)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d)培训;

  e)监视和测量。

  4.13重要环境因素应按照《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管理程序》制定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

  5相关文件

  5.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QB/ZTSJ-CX-06

  5.2《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QB/ZTSJ-CX-15

  5.3《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QB/ZTSJ-CX-03

  5.4《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QB/ZTSJ-CX-17

  6记录

  6.1环境因素调查表 J4-1

  6.2环境因素清单J4-2

  6.3环境因素评价表 J4-3

  6.4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J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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