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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缘何叫好不叫座?

2006-06-1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当2004年国家安监总局宣布正式启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多少安全工作者为之振奋。他们憧憬着未来是属于他们的,希望施展才能的平台能让他们真正找到了用武之地。时至今日,当初的那份热情已荡然无存,随之而来的却是满腹牢骚和更加迷茫的眼神。两年时间,何以有如此大的反差?

  登录互联网,在安全文化网的论坛上,不费周折就能找到有关注安师资格考试的贴子。这些贴子的内容从欣喜到沉默,从沉默到迷茫,透露出的是激愤而又无奈的神情。纵观国家30多个执业资格考试,还没有哪一个有如此丰富的经历。同样的考试制度,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与结果,这或许是制度出台方所始料不及的,又或许有悖实施注安师考试制度的初衷。究其因,其实很简单却又是最关键的一环——法律的缺失。
  
嫡出与庶出的本质区别
  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至今已有30多项执业制度,其中有开展比较好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已得到社会各阶层普遍认可;也有不尽如人意的,正如眼下沸沸扬扬,争议不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俨然成了安管人员的鸡肋。天壤之差,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法津的强制与保障,在这里显示出了它无比强大的作用。
  当然《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应当配备”相对于“必须配备”而言,多么的苍白无力!任谁都能读懂的两组词汇,当然会选择与己有利的一面。即使是有了这么一段文字,也没有有关注安师的任何注解。正是这种模棱两可的词语,因而就有了地方、企业不认可,注安师无人聘用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立法程序比较复杂,就国务院各部门而言,它属于中央立法的组成部分,但从属性和受制性却很突出。它是位于最低层次的一种立法,不仅需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要以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为根据,其任务和目的首先是,也主要是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从这一点来看,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支撑作用,注安师注定会从香饽饽变成硬馒头。
  这样的结果,在于注安师制度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一个部门制度而已。我们所能找到也只是4个部颁文件,即2002年3月国家安监局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2003年8月人事部和国家安监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4年5月,国家安监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这4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远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同样是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注会师、建筑师之类,却因其一出生就有名有姓,如注册建筑师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立了注册建筑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注册建筑师教育、报考、考试、合格及执业等标准,之后建设部又据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条件、考试办法及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办法等。也就是说,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从建立之始,就已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其成长发展的过程自然就顺利许多。
  
孰兄孰弟还是合二为一
  注册安全主任,1994年由深圳率先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引进。经过10多年的实践,已经在广东、福建等地做出成绩。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广东省专门出台了《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出台,势必给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带来严重冲击。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法规,孰兄孰弟,能否合二为一,这是有待认真思索的问题。
  按照《立法法》,中央政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虽然名称不同,其实质工作却是一样的,都是为确保安全生产所制定的,应该属于同一事项之列。就其管理经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经过10多年的磨合,已经走上了健康发展道路,也用实践证明自身是适合其所在地区的安全发展的。
  鱼与熊掌,能否兼得?抑或是舍鱼而取熊掌?这不是一件难于决定的事。难的是如何兼得?如何取舍?一句话,千万别让它们在权与利的漩涡中扭曲变了形。
  
一剖成二为哪般?
  注安师制度实施后不久,国家总局又推出安全评价制度。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基层安监人员对此彼有反感。这不是小孩过家家,多个孩子没关系,反倒会更加有意思。诺大的国家总局不能因“钱”景广阔,就可任意作为。或许此举的利弊一时半会儿无法显现出来,但它必会造成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混乱及人才的浪费,事必影响安全形势。这一作法实属欠妥。
  首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局12号令)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相抵触,违反了法的统一性。如果说注安师没有安全评价的权利,这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相互矛盾。《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注安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也有注安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的权利。这两款已明确了注安师有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法律地位。
  其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按国家《立法法》,两个以上部委联合会签的规章制度要高于一个部委单独颁发的规章。如果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异议,应该是人事部与安监总局共同做出解释,或者由全国人大责令改正,而非安监总局自己弄出另一个规定来混淆视听。直白的说,作为国家总局行事也不能违背法律,也要懂法知法而后行法。
  再者,如果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安全工作,大可不必再出什么规定之类的,完全可以如同学校分科一般,可以有不同的侧重,分选不同的专业: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技术等,但前提是必须是取得注安师证书,必须有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这样才会避免出现注安师无用武之地,安全生产形势紧迫的尴尬局面。
  
资历与学历的较量
  注安师的实施让多年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看到了希望,大家争先恐后报名考试,没曾想,两年下来却是心酸。为何?资历与学历在这里展开了激烈较量,其结果是在现场工作了多年的有资历者败在了有高学历却无资历的年轻人手里。如果说这些通过考试的高学历持有者能够独立工作,本也无可厚非。荒唐的是:手里拿着个本本,工作却无从下手。这让人啼笑皆非的结果,也让人担忧的怪现象,就发生在实施注安师制度之后。
  安全乃综合学科,相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有其通用性也有独特性,这不是靠几天几夜背书背下来,而是一朝一夕,逐年累月积攒起来的。没有一定专业知识、经验,怎么从事工作?这好比注册医师制度的实施,在成为注册医师之前,首先得学会治病救人,必须要有从医的经验与本领。难不成针都不会打、听诊器还不会用,就拿了个医师证开诊所、医患者,这可是人命关天,不是随意信手拈来的什么东西。同样的道理,安全也事关生命财产,单靠意识与热情干不了。
  虽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申请参加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前提是:“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相关学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至少满1年”,可还是有上述现象的出现。我想这与国人乐善好施、不愿轻易得罪人、徇私情的心理不无关系,相关人员在资格审核时睁一眼闭一眼,不那么较真也就不足为怪。但最为重要的一点却是没有赋予注安师足够的法律权利、地位与必要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也没有因注安师的失误,审核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自然就会产生为拿证书而拿证书,多个证书多条道的证书专业户。人们不禁为以后的安全工作担忧起来,这样的现象是万万不能持续的,在安全领域千万不要蔓延开来。
  注册安全工程师,一路走好!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