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高温作业的类型与职业性中暑

2009-06-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高温作业的三大类型

  高温、强辐射型作业

  ○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

  ●主要工种:冶金工业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

  高温、高湿型作业

  ○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辐射强度不大。

  ●主要工种有印染、缫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潮湿的矿井。

  夏季露天作业

  ○特点是太阳的辐射作用和被加热的地面,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线。作业持续时间较长,中午前后气温升高,形成高辐射温、热的作业环境。

  ●主要工种:南方夏季筑路、架桥等。农田劳动、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

  中暑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病,是中枢神经调节失常的结果。当外界温度过高(大多数超过38℃),人体通过辐射和对流散热发生障碍,

  只能靠出汗散热,如果此时汗的蒸发亦受影响,散热有困难,热便在体内积蓄。尤其在劳动时,体内热量增加,热的积蓄更多。积蓄的热量超过人体所能忍受的限度时,就会发生中暑。

  根据我国《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暑分为三级:

 

  中暑与职业病

  “中暑”是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患者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鉴定结果为“中暑”,就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高温工作劳动者的权益

  高温作业劳动者应享受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健康体检。

  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它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将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加强预防中暑的保护措施。

  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如因高温而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

  广东省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高温津贴于每年6月~10月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按行业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为了补偿高温作业人员丧失的水分和盐分,最好供给含盐饮料。一般每天供给3~5升水,20~24克盐(如果三餐中已供给12~15克的盐,则饮料中补充8~10克盐即可)。此外,还可供应盐汽水、盐茶水、绿豆汤等。饮用时应多次少饮,避免暴饮。同时,为补充高温作业中大量消耗的热量,还应适当供给保健食品。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