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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2010-11-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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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职业性健康监护

  5.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6.职业病工伤保险

  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8.高毒作业管理

  9.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为: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0大类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截至2002年,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其中累计死亡 139177 例,病死率22.22%。尘肺现患病人442200例。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根据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尘肺病患者已累计达到60万人,2015年将达到72万人;

  随着我国入世,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职业卫生必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职业病防治工作必然得到进一步加强。

  事故案例:

  福建仙游矽肺事件

  •事故简介:

  1993年到2003年间,贵州湄潭、凤冈、正安3县交界处的数百名农民自发到福建仙游县东湖村石英石厂打工。2003年,一位身患矽肺病的农民无钱医治,濒临死亡,给湄潭县委、县政府写了求援信。 

  •贵州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单位对首批返乡的89名农民进行检查,确诊46人患有矽肺病,另有10人已死亡。福建省迅速查封了非法作坊,迫使业主出资进行经济赔偿。湄潭县46名患者及10名死者家属共获得222万元经济赔偿。仙游县部分政府有关人员因监察不力受到处分。

  •2004年10月,贵州省有关单位在从东湖村陆续返乡的农民中,又确诊49名矽肺病患者,其中湄潭县32人、凤冈县12人、正安县5人。这些农民现已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可获赔的希望却比较渺茫。

  广东东莞市某家用电器厂慢性苯中毒事件

  •事故简介:

  1999年初,东莞市某家用电器厂为改善车间工作条件,将原厂房改造为封闭式的空调车间,安装柜式空调机,关闭门窗生产。5月份,江西省1名女青年到该厂打工,与100多名20岁左右的工人一道,使用401型黄胶水粘合海绵和按摩垫的皮革套。工作4个月后,她渐渐觉得头晕、头疼、心慌、心跳、气促、无力、面色苍白,有时见皮肤有小块紫斑。到当地卫生院治疗,病情无好转,辞工回家,后因当地医院疑诊为苯中毒,转诊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治。有关职防部门对该厂100名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有35名工人诊断为慢性苯中毒,其中,重度苯中毒22人,中度苯中毒10人,全部需住院治疗,为此,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

  职业卫生管理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约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作业场所的现场警示

  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分管领导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配有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注: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具备           更为严格的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场所的现场警示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时间、申报单位

  申报的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参加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人员培训

  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报告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3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非急性职业病的报告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的作业。

  6.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有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小时,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目标:  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将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目的:  为了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发挥最大的效应,有序地实施救援,达到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效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无应急系统的6%。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应急预案的制定

  步骤:

  收集资料       人数、环境、危害因素等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具有资质机构进行

  评审、审核        分析、总结、实施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

  1、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以及接尘接毒人数等内容。

  2、职业病危害源头目标及其危害特性及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3、危害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4、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措

  7、人员紧急疏散、撒离线路。

  8、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9、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职业卫生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职业性健康监护

  5.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6.职业病工伤保险

  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8.高毒作业管理

  9.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指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指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并做出客观、真实的预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指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测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即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通过职业病危害评价,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或消除在投入使用之前,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水平,以防患于未然,从而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具体步骤:

  提出申请            委托评价机构          签定评价合同

  现场考察 

  编制评价报告书

  交用人单位

  投投入施工          通知建设单位        交卫生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具体步骤:

  提出申请            委托评价机构          签定评价合同

  现场考察监测 

  编制评价报告书

  交用人单位

  投入生产          防护设施验收            交卫生部门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监测与评价目的

  1、掌握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了解企业职业卫生设施是否正常;

  2、评价因生产工艺或设备技术水平限制,对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所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的效果;

  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作业场所或岗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防护对策措施;

  4、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作业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监测与评价步骤

  有资质企业:自行进行监测、评价

  无资质企业:

  委托机构       签定合同        现场监测

  交用人单位     编制报告书      收集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法律、法规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目的

  申报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

  法律责任

  职业性健康监护

  健康监护的内容:

  1.上岗前检查

  2.在岗期间检查

  3.离岗或转岗时检查

  4.应急的健康检查

  企业职责 

  1、委托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查出职业病的应通知患者本人,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n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由3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负责。

  构成职业病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l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l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l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l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诊断确定为职业病必须遵循的几项规定:

  l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l2、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时,应当提供被诊断对象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

  l3、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部制订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l4、诊断结论必须符合卫生部制订的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工伤保险

  目的: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社会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职业病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须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用人单位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和职业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保险合同时,应告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及后果。

  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职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其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1号)

  文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事故报告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1)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处理的主要内容:

  1. 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2.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 组织事故调查;

  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5.结案存档。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事故处理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有关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定,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毒作业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准公布并施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劳动法》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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