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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对策

2010-02-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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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如实、准确、全面地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目前还是比较困难的,按理说,只要以上有一个途径做得接近完美,就能准确地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但事实上还做不到,有的存在问题是短时间内还不能解决的,监督员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负责,选择有效的途径获取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积极掌控我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使我区的职业病发病率一直处在全市最低水平之列。但是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解决仍然是问题、是隐患,政府不能只监督不管理不改进。解决的办法要分阶段地进行,并需要多部门的合作。分析以上因素,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是最好的,但难于全面铺开,目前还不容易实现;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是较好的,因为从定期监测获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是权威的、是比较准确全面的;能提供准确的化学品中文说明书是最省钱的,但管的部门多,卫生监督部门权力有限,难于实现。就目前和相当长的一定时间来看,开展定期监测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比较合理、现实,而且有法律的支持,但定期监测近来出现了一些状况,前已述及,我区2007年上半年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还不足5个。

  另外,根据技术服务机构反馈的信息,上半年有12个用人单位已委托监测,监测方案也已做出,但仅有3个达成合约开展了监测工作,其余的未达成合约,监测工作停滞不前,没有明显改观,这种异常现象有日益严重的趋势。据了解,用人单位反映没有达成合约是因为监测费用较往年大幅提高,难于接受,由此可见,监测费用大幅提高成为阻碍开展此项工作的焦点、瓶颈,如何使焦点变成亮点,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使工作场所监测工作处于正常状态,就此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 、 从实际出发,降低监测费用。

  一般来讲,监测费用=检测项目×采样点数×采样频次×单价+某些项目的协商收费+不明化学品定性分析费用+其它小额的费用。某些项目的协商收费在实际监测收费中运用得较少,在此不再加以分析。单价与检测方法有关,是由物价部门定的,是多少就多少。不明化学品定性分析费用与化学品中文说明书有关,如果说明书信息准确此项费用可节约,或者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能力检测也可勿略费用。其它小额的费用主要是指监测方案、现场采样、现场监测等费用之和。监测费用大幅提高主要是由于采样频次增多的缘故,采样频次增多是为了满足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评价需要服务的。开展一次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与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设备、技术和采样人员选择检测项目、采样的点数、采样频次和经济利益等是息息相关的,如何实现一个既能比较准确反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状况又能让用人单位主动开展监测工作的一种和谐局面,实现双赢?笔者认为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即在尊重科学的前提下,从现实出发,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敢于负责的精神,在检测项目上有的放矢,在检测频率上有所减少,在评价方法上有所选择,着实降低监测费用。例如:对管理水平高、职业卫生条件好,空气中待测物浓度保持在容许浓度以下(根据以往的监测报告),这样的工作场所采样频率可以降低。在检测项目上,对已知的毒物,可根据多年来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如果是毒性不大,对人体健康危害小,检测结果又不超标的,可以少检测或不检测,或虽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但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可以少检测或不检测,如乙酸乙酯、甲酸甲酯等。对明显没有噪声源存在,噪声又在80dB(A)以下(一般认为此噪声级别对听觉及人体没有什么影响)可以少检测或不检测。对未知的不明毒物,要主动出击,做毒物定性分析。优点是可行,问题是原有的工作、服务意识和模式还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方案二、 取消企业监测费用,改由政府完全出资。

  自技术服务部门增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评价以来,大幅提高监测费令企业难于接受或者负担不起,为解决经费负担问题,可采用取消企业的监测费用,改由政府出资的办法,以保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的落实,对于政府出资解决经费问题的实例,在国内外常有出现,这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优点是保障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顺利实施,直接地保障的劳动者相关权益,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和对企业的关怀;但是会增加政府财政的负担。

  方案三、 政府财政对企业监测费用实行补贴。

  像目前解决公交车收费过高的问题,政府实施财政补贴20%­—30%,使公交车价格回落,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市民坐公交车的费用。同理,如果政府实施财政补贴20%—30%或更高的监测费用,也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的落实,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正常化。优点是:既体现了税收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又较顺利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但是会增加政府财政的负担。

  方案四、  维持现有状况,加大监督力度。

  对哪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又不落实监测工作的用人单位,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的功能,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落实监测工作。优点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监测工作又得到落实;缺点是:可能导致不和谐因素,难以处罚,也难以推广。

  选择何种方案,何时选择,与政府重视程度,与财政的实力,与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都有关。暴露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如何解决问题。在以人为本的时代,劳动力资源保持健康的状态是永葆社会和谐和发展的源动力。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性,弄清楚它是职业卫生工作者孜孜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而职业病防治工作除了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重视外,政府也更应该关心普通劳动者,因为他们是财富的创造者、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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