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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骨折不认定为工伤?

2009-04-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回放]

  下班堵车  绕道行驶遭车祸

  由于大部分单位上下班时间都是一个点,堵车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了,有很多人就会选择绕道行车避开堵车,在某市区商店上班的老李就是其中一个。去年12月10日,由于部门领导开会,老李比平时晚走了半小时,此时间段也适逢堵车高峰期。老李照常绕道,可却在四望亭附近被横冲出来的一辆电动车给撞伤了,腿部骨折,医药费一下子花了好几万元。由于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因此不在医保的报销范围内。摆在老李面前唯一的希望就是申请工伤认定赔偿,于是老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招工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门诊病历、单位证明等材料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此时老李的单位却在是否认定为工伤上与老李唱起了对台戏。

  [争鸣]

  焦点一:不是必经之道不能认定

  按照老李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他所工作的商店。该单位人力资源师张先生称,老李下班后被撞伤的地点不属上下班途中,理由是老李到单位上班时登记的家庭居住地是翠岗小区,而老李发生车祸的地点并非其上下班必经路线,所以说老李绕道是否因为堵车这都是不一定的事情。因此,老李被撞伤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对此,老李向记者解释说,他的绕道是在合理的地点范围内,并不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此外,平时和老李下班同路的同事也用书面形式写下证词声援老李。记者看到,证词上同事们清楚地写着当天文昌中路堵车十分严重,大家一同商量绕道回家,老李在四望亭附近发生事故属于意外,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焦点二: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

  张先生还给记者算了笔账,他们商店的下班时间是17:30,按照正常路线行驶,老李在18点就应该到家,可是老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却是在18点30分。单位认为,老李很可能没有立即回家,说不定是自己去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这都是说不清楚的事情。

  张先生强调,老李发生事故时间不合理,这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而老李的同事也都指出,当时部门里所有人都留下来开会,因此比平时晚半小时下班,也应当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

  焦点三: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能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为此,商店特别强调尽管老李的伤情不算轻,但他毕竟是非机动车电动车造成的伤害,非机动车即便开成摩托车的速度它还是非机动车,硬杠杠在那里,所以老李受伤肯定不能算作工伤。而老李等人认为,电动车没有限速器,速度比摩托车慢不到哪里去,这里的非机动车应指的是自行车,而不包括电动车。

  [解答]

  针对老李和工作单位存在的是否算工伤的分歧,专家指出,劳动者在上下班路上所受的伤害只有是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才可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机动车事故(比如骑电动车、自行车摔伤)或其他事故,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这类事故,老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索赔,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且不说老李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单是非机动车一条就可以明确不能算作工伤。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路上因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专家同时提醒,上下班途中如被机动车撞伤,应当及时报警。有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申报工伤时,就有据可依了。

  那么如果撞伤老李的是机动车,像这样堵车绕道行驶发生车祸,受伤人能算工伤吗?记者在广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他们也曾遇到过类似事件,有工人为当事人作证确实堵车等各种要素,他们最终认定其是合理的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认定其为工伤。专家解释说,“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做出详细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认定机构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很可能作出或狭隘或宽泛的理解。

  劳动部门认为,所谓必要的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天气变化情况等因素,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必要的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必要路线。

  另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还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作为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对绕道的理由做出利于自己的说明,并进行举证。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出发,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