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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2003-10-28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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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于1987年11月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列为我国法定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是:
    (1)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福及其化合物中毒,镇病,纯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脂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羟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化合物中毒(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酸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脉中毒,澳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以及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腊尘肺,炭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生肺,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5)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以及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性耳聋,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问皮瘤,联苯胺所致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
    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
    凡是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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