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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安全事故最高可判刑七年 安监总局要求按上限给予处罚

2012-09-10   来源:法制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回答网友反映地方上谎报、隐瞒安全事故问题时表示,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十分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针对瞒报、谎报事故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惩处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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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回答网友反映地方上谎报、隐瞒安全事故问题时表示,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十分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针对瞒报、谎报事故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6月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谎报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通知,规定对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要求谎报瞒报按照上限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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