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意见》指出,贵州省是一个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丰富的矿产、独特的生物、宜人的气候、美丽的青山绿水,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基础条件和独特优势。当前,矿业及相关产业已发展成为我省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矿产资源的开发,为许多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当地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护我环境、惜我资源、利我地方、惠我群众",既大力发展经济,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耕地,保护好环境,保护好生态,实现我省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现状与建设和谐矿区的重要性
(一)正确认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的形势。近年来,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开发步伐加快。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秩序混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也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引发了不少矿群矛盾。当前,这些矿群矛盾通过越级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当前我省的重要信访突出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大力开展建设和谐矿区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构建"和谐贵州"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建设和谐矿区的重要性。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开采过程中带来的破坏性,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经济的发展中,大力建设和谐矿区,在开发中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矿区人民群众的利益,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和谐矿区,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路子,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既是关系到当代人们生存发展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空间的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利益分配原则、实现党的执政宗旨的迫切需要。
二、建设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建设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贵州"的要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强化矿山生产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和维护群众利益的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科学、有序、安全、效益开发,努力提高矿业经济的发展质量,逐步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状况;加强矿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展矿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构建和谐党群、干群、矿群关系,建设和谐矿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建设和谐矿区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开发与资源保护并重,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做到发展矿业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坚持近期开发与长远发展并重,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
(五)建设和谐矿区的工作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使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有序、安全、效益并重的矿业开采秩序;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人畜饮水等问题整治成效明显;矿群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干群、矿群关系趋于和谐;矿区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矿区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矿区经济发展走上健康轨道。
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切实兼顾"三者"利益
(六)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兼顾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三者的利益。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收取各种税费,严查各种偷税漏税,加强监管,确保有序、安全开发,保护好生态环境。矿山企业要做到保护性开采,坚持向安全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效益,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要按照以工补农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切实兼顾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探索矿区群众土地作价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机制,建立矿业权人对矿区人民财产的保险制度,推进矿区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能源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煤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逐步实现以气代煤,节约用煤,降低群众生活成本,实现矿区农村能源生态化、多样化。积极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条件的矿区要及时做好瓦斯民用和瓦斯发电综合利用工作。要确保国家对瓦斯综合利用项目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协调瓦斯综合利用企业解决好矿区群众的生活用能源问题。
(八)做好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服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矿山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矿山企业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矿山企业健康发展。对矿山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尽力帮助协调解决。要坚决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九)强化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大力发展矿区经济。在发展矿业经济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生产、维护群众利益等工作;对通过培训的矿区农民群众,矿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纳到企业就业。矿区村级组织要结合矿区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各县要紧密结合矿区农村实际,大力开展矿区新农村建设,帮助矿区农村编制、申报、落实、组织实施好经济发展项目。
四、带着感情和责任,采取妥善方法化解矿群矛盾
(十)带着感情和责任化解矿群矛盾纠纷。矿群矛盾往往是由于利益关系、群众生存条件受到损坏而引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高度负责地化解矿群矛盾。要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和维护矿山生产企业利益并重,及时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尤其是对造成群众房屋财产损坏、人畜饮水枯竭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落实补偿补助和解决饮用水问题。
(十一)采取依法、教育、疏导、协调的办法处理矿群矛盾。矿群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理矿群矛盾时,既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与民主协商并重的办法,协调责任主体给予解决。对群众的过高要求,要注重引导教育,做到以理服人;对群众的一些过激行为要耐心疏导,切忌简单处置,激化矛盾;对极个别带头组织、煽动闹事者,要严肃依法处置。
(十二)实行干部下访、领导包案的方式调处矿群矛盾。对已经形成的矿群矛盾纠纷,各地要坚持干部下访、实行领导包案制度,逐件落实包案领导和调处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带案下访制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调处措施,开展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确保矿群矛盾的化解到位,努力实现上访群众息访息诉。
五、认真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整治
(十三)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规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当地职能部门要采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监管,责成业主投入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并给受灾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引发地质灾害已经不能追溯企业的责任,当地政府要从发改、民政、扶贫、水利等部门的项目资金中给予倾斜,使矿山地质灾害及时得到治理;对治理难度大、已经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易地搬迁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群众。
(十四)把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成本。矿山企业要切实把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矿产资源的开发成本,企业在运营中应重视提留。要完善现行的矿产品收费政策,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费实行全省统筹,并建立和完善资金统筹使用的办法和监理机制,确保资金全额用于矿山生态治理。
(十五)建立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并重的约束机制。要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通过建立和强化约束机制,改变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状况,对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要强化有效监管,把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设计、危害性评估、项目审批、生产过程等不同环节中。要严格井上井下对照管理,对存在危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要把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出现的腐败行为和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
(十六)从源头上防范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对新建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中,要把保护措施列为重要内容,一并审查、批准、审核,原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保护措施不健全的,要按规定及时弥补。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业主,不批准其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和评估成果的强制性运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弱化对矿业经济的过分依赖,减少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发。
六、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合力共建和谐矿区
(十七)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部门工作职责。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矿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的预防、鉴定、监测和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煤炭部门要完善煤炭产业的发展规划,严格煤炭矿山企业的审批,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整合、监管,尤其要特别注意解决合法矿井的违法开采问题,要大力推进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安监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监督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监督矿产资源开发业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超标排污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八)农业、农办、畜牧、扶贫、林业、水利、卫生部门工作职责。农业、农办、畜牧、扶贫部门要合力推进矿区科技兴农,大力发展种养业,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林业部门要注重矿区植被的保护与监管,加强废弃矿山被破坏植被的恢复工作;水利部门要抓好矿区农村人畜饮水的规划、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矿区群众卫生服务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保证矿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十九)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工作职责。政法、综治、维稳部门要加大矿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个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协调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理利益。
(二十)纪检、监察、审计、宣传部门的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
(二十一)财政、税务、物价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税务、物价抽人组建工作组,全面清理各种涉矿税费,特别要针对当前绝大多数矿业企业没有将矿区环境治理和闭坑后的生态恢复纳入生产成本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矿产品的合理价格构成,在完善现有的收费机制时,把矿区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经费一并考虑进去,并研究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抓好和谐矿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七、强化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矿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乡镇干部化解矿群矛盾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能力。矿区农村要选派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乡镇干部担任村支部书记,依法选好村委会主任,健全村级其他组织,使村级组织既能协调各方关系,又能带领矿区农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矿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维护群众利益,带领群众致富,妥善做好人民群众、矿主政治思想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二十三)加强矿山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矿山企业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的要求,及时组建和完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民主监督、维护矿工合法权益、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矿主与矿区职工、村民利益关系的作用。县级工会要深入基层,指导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工作的业务培训,发展会员,指导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构建和谐矿区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督查任务,加大督办落实力度,以半年为一个时段,将工作落实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抄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工作不力,长期存在不和谐因素,发生群众大规模越级上访的地方,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省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严格按照省委有关"一票否决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二十五)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必须从四个方面落实责任:一是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发展为了群众、发展依靠群众、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的要求落到实处,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富县穷民"的问题;二是正确处理好群众利益、地方政府利益、矿山企业利益的关系;三是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四是解决好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和谐矿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构建和谐矿区,是科学发展我省矿业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一位省委副书记和分管副省长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工作的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地方,市、县、乡三级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其它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要按照构建和谐矿区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切忌和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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