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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

2007-11-23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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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地方煤矿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攻坚战,严格控制煤炭产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非法开采行为。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持续稳定好转,但地方小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73%和80%。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煤矿事故频发、事故上升和隐患突出的县(市、区)逐个剖析,采取措施抓紧解决。要认真落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以及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把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要把停产矿井、列入关闭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矿井作为监管重点,落实专人负责,逐矿落实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推进瓦斯治理,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和瓦检员管理,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对通风系统不合理、设施不可靠、随意停开风机、瓦斯监测检查不到位的责任人,要严厉查处。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分级监管责任制,对隐患排查整改不认真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监督管理,对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上或多段提升人员密集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每班下井人员,严防超定员组织生产。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驻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凡由于配备驻矿安全监管员力量不足、未按事业编制管理和未列入财政开支而发生死亡事故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责任。要立即开展关闭煤矿联合执法行动,发现不按规定期限关闭的,要严厉追究县(市、区)政府领导责任。要继续加大打击非法开采力度,加强对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井的安全监管,发现非法开采矿井,除对矿主依法严惩,还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方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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