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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致39人死撞船事故宣判 两船长被判8年和9个月

2015-02-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生在2012年国庆节夜间的香港南丫海难,导致39人死亡,两名肇事船长被控误杀罪。上周六,两艘相撞船只之一的海泰号船长 黎细明被裁定39项误杀罪及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而另一船只南丫IV号船长周志伟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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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2012年国庆节夜间的香港南丫海难,导致39人死亡,两名肇事船长被控误杀罪。上周六,两艘相撞船只之一的海泰号船长 黎细明被裁定39项误杀罪及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而另一船只南丫IV号船长周志伟则被裁定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案件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裁 决,海泰号船长黎细明被判监禁8年,而南丫IV船长周志伟则被判监禁9个月。

  乘客为南丫IV号船长写信求情

  上周六,肇事海泰号船长黎细明被裁定39项误杀罪,以及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按照香港法例,最高可被判终身监禁。而南丫IV号船长周志伟则被裁定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按法例最高刑罚监禁4年。

  案件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听取求情并裁决。两被告黎细明与周志伟昨日上午由囚车押至法院等候上庭,两人在车上均低下头,神情落寞。

  代表南丫IV号周志伟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求情表示,周志伟自17岁开始开船,踏实工作并有天分,在1992年进入港灯工作并任船长。他每星期需工作168小 时,甚至更多,同事均认为他是负责任及冷静的人。麦高义表示,当晚撞船后周志伟是南丫IV号上最后一个离开的人,其间他一直将救生衣抛给乘客,指挥大局, 尝试令他们冷静下来。麦高义向法庭呈上求情信,读出其中一封来自南丫IV号乘客的信,指他在撞船后见周尽力维持船上秩序,没有不顾乘客而去,有尽船长的责 任,恳求法庭对周志伟轻判。

  代表黎细明的资深大律师金贝理则求情表示,虽然陪审团裁定黎有构成误杀的“严重疏忽”,但控方指称的案 发时间短,黎细明只是在该段短时间见不到南丫IV号,海泰号之前的行动不应被纳入考虑。她指海泰号在撞船后驶回榕树湾、将船身抽离南丫IV号不在控方的指 控之内,而海泰号离开时南丫IV号仍未下沉。

  法官认为海泰号船长制造危险

  听取完求情后,主审法官祈彦辉首先处理黎细明的判刑。他表示,陪审团的裁决,意味着黎细明是当晚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而陪审团认为黎细明所犯的并非小错误或一时不注意,而是远低于专业水平,应视之为罪行,黎细明应受制裁。

  法 官指黎细明当时正在驾驶快速船,而非小型游艇,如他没小心观察其他船,等于将两船乘客的安全置于风险中。法官考虑所有因素后,包括黎细明的罪责及严重后 果,判处黎细明就39项误杀罪每项入狱8年,同期执行;就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监18月,但与误杀罪同期执行。即黎细明总共判监8年。

  随后法官处理周志伟的判刑。法官祈彦辉表示,本案对周志伟航海时的行为批评有限,仅指出周志伟在海泰号转左后没做出相应行动避撞。而其实周志伟早在撞船前约1分10秒已见到海泰号及有转右避撞。

  法官表示,衡量危害海上安全罪,无须考虑结果,只须考虑周志伟制造危险的程度。法官接受危险是黎细明制造的,而周志伟的过失只限于未能在见到黎细明“超出预期的行为”后做出反应。

  法官考虑到周志伟在事发后患上抑郁症及创伤后压力症,精神饱受困扰,但他的痛苦远不及死者家属。他指周志伟面对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4年,衡量所有因素后,以12个月为判刑起点,因求情陈词减刑3个月,即监禁9个月。

  事件回顾

  这 场香港回归以来最严重海难,发生在2012年10月1日晚上,载着超过60人的港九小轮海泰号,当晚8时从中环出发到榕树湾。南丫IV号则于16分钟后从 榕树湾开出,载着124名港灯员工及其亲友,前往维港欣赏国庆烟花汇演。海泰号在当晚8时20分撞向南丫IV号,让它在数分钟内直插海床,船上39名乘客 死亡,其中38人淹死,一人死于多处受伤。

  控方指出,两被告海泰号船长黎细明(56岁)和南丫IV号船长周志伟(58岁)以“差劣及低于标准”的方式航行,周志伟虽有根据避碰规则转右,但动作“太小及太迟”。黎细明则违反规则转左,并在撞船后“不顾而去”与南丫IV号分离,导致它快速入水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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