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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承包工程安全工作规定

2010-1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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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公司各单位对内实行经济承包对外也开展劳务输出和承包工程。这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了切实做好经济承包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不论公司内实行经济承包,还是对外承包工程或进行劳务输出,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发的各种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单位的领导和工程组织者,应对安全生产负不容推卸的责任,在组织承包和实施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到两个确认:一是对安全责任的确定认可,二是对承包施工中安全条件、安全环境可靠性的确定和认可。

  二、各类承包工程项目,应将内容、类别、参加人数和工种人员配备,施工地点、安全环境条件、安全措施、主要设备动用情况和状态、安全负责人等同时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在外施工必须报公司安全部门。)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干预,有关领导应拒绝签批。公司经营部门在审查各单位呈报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凡逃避安全部门对承包工程的审核,发生事故首先追究单位领导和批准承包人员的责任,对单位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有关安全的条款加倍扣发奖金。

  三、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承包中要坚持做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坚决反对“要钱不要命”、“图进度不管安全”的思想倾向,严禁在承包中拼命加班加点和拼设备,承包中要下达安全考核指标。

  四、承包正式进场和施工前,必须对所有参与承包和劳务输出的人员进行普遍的安全思想教育,讲清工程任务,作业环境条件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操作。变换作业工种的,要进行新工种规程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技术规程不完善的,必须结合实际重新制定或补充。

  五、每项承包工程中,必须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做好施工整个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单位应定期派出人员到施工地点进行安全检查(远离公司的承包工程,每季至少一次)。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限期完成整改。重大隐患,派出检查的安全人员有权责成停产整改,不安全不得生产。对在外承包工程的人员违章,一经发现,加倍扣罚。

  六、不得承接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和健康而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加工制作。

  七、对内承包项目,各单位和工程承包的组织者,也不得把严重危害生命和健康的作业转嫁民工、家属工。对民工、家属工的雇用同样要作好安全教育和检查监督;民工、家属工违章作业按照职工一视同仁执行惩罚,对严重违章和屡教不改者,应解除雇用合同。

  八、由于承包单位忽视安全,严重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实行扣发当月或单项工程的收入分成部分甚至全部,减少参与承包工程职工个人的分成,并由承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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