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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汽车运输安全规定

2010-10-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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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确保地质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矿产部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各级领导、车管单位以及车管干部和驾驶、修理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 安全部门和车管单位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安全行车管理,抓好交通法规、安全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正确处理安全行车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强各种承包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要把安全行车管理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局、队级的安全部门和车队分别对安全行车实行监督管理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局级安全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制订实施细则。

  (2)组织对全局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大检查。

  (3)组织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50万公里(含50万)驾驶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审核。

  (二)队(厂)级安全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2)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

  (3)参加违章、肇事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安全部门上报事故材料。

  (4)组织安全行车竞赛,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30万公里(含30万)的驾驶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审核。

  (三)车队: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出车,对一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予以制止。

  (3)负责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4)负责组织车辆和驾驶员的自检自审工作,每年举办一次驾驶员年审学习班,对达不到要求者要进行补课,并协助有关部门挑选新驾驶员。

  (5)负责对驾、修人员的考核,总结评比,树立典型,表彰奖励先进。

  (6)负责安全设备的管理和矿区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

  (7)负责对汽修间和各种车辆所配灭火器材的经常检查与维护,保持正常状态。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部有关规定任命或选聘安全意识强,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车队(班、组)长。车队(班、组)长对安全行车负直接管理责任。凡30辆车(含本数)以上的队级单位必须在安全部门配专职车管安全员;凡30辆车以下的须配专(兼)职车管安全员。凡400辆车(含本数)的局级单位须在安全部门配专职车管安全员。车管安全员必须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技术的人员或驾驶员担任。

  第八条 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统一管理,分散在各基层单位(指分队及班、组)使用的车辆和驾驶员,属车管单位派出,同时接受车管单位、用车单位的双重领导。使用单位应对安全行车负责,并接受车管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 汽车修理班(组)都要有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本班(组)的一切车辆和驾、修人员在汽修作业中的遵章守纪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条 实行车队(班、组)承包的单位,必须明确承包人对安全行车负直接领导责任,并且签定安全承包合同书。安全行车与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凡签定安全承包合同的部门,都必须从总的承包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一般5~10%)提取作为安全保证金。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车管人员要努力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和计划修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启用报废车辆。运用生物节律等科学方法,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搞好计划用车,实行专人专车,要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卡片”、“车辆技术档案”、“违章肇事登记表”和“派车单”等制度。其中“车辆技术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后车队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要选派思想好,技术熟练,有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担任,车辆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不准与其他货物混装。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和遇水燃烧的物品,应分别采取隔热和防水措施,并须有专人押运。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开车。

  第十四条 严禁特种作业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车使用。

  第十五条 在高寒地区和严寒季节工作的车辆,需切实做好发动机的保温防冻工作。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和溜木。出车途中遇大雾、大雨、大风、大雪、5公尺内视线不清时,不准继续行车。如执行紧急任务、护送伤病员,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准予行车。

  第十六条 矿区临时公路、便桥、涵洞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地段需按有关规定装设警告标志。各地勘单位自设的停车场、汽修车间、加油站必须设置专用消防工具,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严禁客货混装。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货运汽车车箱内载人应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购置的各种新车辆,要组织驾、修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其技术性能、操作方法和一般的维修保养要求后,才能启用。

  第四章 驾驶员的配备和安全行车要求。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选择工作积极肯干、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经文化考试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劳动部门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车辆管理机关核发驾驶证。非法取得驾驶证,一经发现,安全部门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反映,建议取缔,未取缔前,本单位可暂停其开车。对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劳动部门改换工种。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必须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按照派车单出车,并做好出车前后及途中的车辆检查工作。完成任务后应将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做好例行保养,及时将执行任务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向调度如实汇报,并认真填写行车记录。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中,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闸,采取防滑措施,不准将车交无执照人驾驶。

  第二十二条 实习驾驶员在师傅指导下,只准按考试车型驾驶车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慢”、“四防”、“五掌握”、“六注意”、“七不走”(见附录)。

  第五章 乘车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质工作多在野外作业,为保证安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跳车。

  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水车、油罐车、吊车、钻探车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得坐人。

  (3)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乘员应下车步行,待车行驶过危险地段再上车。

  (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车辆载重(载客)和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数,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严禁坐人和站人。

  (6)严禁行驶中与驾驶员闲谈、打闹和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而发生事故,违者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第六章 汽车修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实行强制保养定期检修,切实搞好三级保养制。驾驶员除认真做好汽车的例行保养外,还应随汽车修理班(组)一起搞好一级保养。二、三级保养由修理班(组)进行。车辆大、中修要报计划,由设备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修理技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车辆保养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 送修车辆必须保证各部机件完整,车容清洁,并带有车历记录簿和送修鉴定表。

  第二十八条 承修单位必须确保修理质量,修理完毕后,负责填写有关的技术卡片,经验收合格,随车移交送修单位。

  第七章 车辆事故分类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分为四大类:

  (1)轻微事故:凡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00元及2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5000元及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政治影响坏的事故。

  (4)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及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5人以上,政治影响大的事故。

  第三十条 凡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对责任事故尤应严肃按责任论处,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公安、交通部门裁决为依据。矿区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安全行车30万、50万、80万公里,成绩显著的驾驶人员分别由主管队(厂)级、局(厅)级和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奖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车管单位提出建议,安全部门审核后,提交安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有违反交通法规和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批准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禁无照、非专业驾驶员开车,严禁驾驶员酒后或开私车,凡由此而造成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肇事者本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加拒绝而开车造成事故,领导要与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发生的事故,领导要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领导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局级单位对车管人员、新老驾驶员和机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应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的实施计划,车管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规、驾驶技术和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轮训。

  第三十七条 加强退休、停薪留职和非专业驾驶员的管理:

  (1)已办退休、退养、调换工作驾驶员和非专业驾驶员,必须到安全部门登记备案,分别情况予以收存执照,未经批准不准开车。

  (2)要求保留执照或外单位服务的退休、退养驾驶员,经体检合格,由单位领导批准,签订合同或转出户口,发生任何事故原单位不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或使用单位承担。

  (3)调换其他工作的驾驶员或非专业驾驶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写出申请,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单位领导批准,经过试用考试合格,方准驾驶车辆。

  第三十八条 各局(厅)级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所在地区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27日颁发的《地质矿产部汽车运输安全生产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中“一安”、“二严”、“三勤”、“四慢”、“四防”、“五掌握”、“六注意”、和“七不走”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

  二严: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和无带客证带客。

  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四慢和四防: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道、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及繁华地点慢。防行人(骑车人)突然横穿;防牲畜惊窜;防雨雾路滑翻车;防超会车辆或障碍时抢道。

  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影响与风向;掌握地区变化;掌握车、马、行人、乘客动态和儿童活动特点。

  六注意:注意了解当次装载、到达地、装卸地、运距、道路等情况,携带好派车单和证件;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传动系、制动系、方向系、灯光照明等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件是否齐全可靠,必要时予以调整;注意检查货物的包装、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当,危险品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检查车门和栏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四周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他障碍物,对乘员要进行安全常识的宣传;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号牌字迹明显,携带随车工具和附件;注意在到达或中途停车过夜时做好安全停放保管好未卸的货物。

  七不走:人、货装载及装运“三超”货物(超长、超宽、超高)不符合交通规则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走;车辆制动失效、转向失灵、轮胎气压不足不走;夜间出车无大灯、指示灯、刹车灯不走;遇水漫路面未摸清或超过桥梁、渡船的载重量,不符合标准不走;通过铁路时火车临近和路闸不放行不走;车辆有严重机件故障未排除不走;开车前身体有病,情绪不正常,精力不充沛,不宜驾驶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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